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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1、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2、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3、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三种补贴”的申请条件也均有规定。天津市公租房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
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据了解,本市房管部门为督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依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今年上半年对《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在其中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约定,并严格遏制购买限价商品房后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
天津市公租房补贴条件是什么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是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150元,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补贴申请条件是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600元,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50元。
根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150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50元(含)。
(二)市内六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
扩展资料:
根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60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750元(含)。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
三、调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5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300元(含)。
四、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标准
(一)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3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34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28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40元、37元、31元。
提高每户家庭的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5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510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420元,分别调整到每月600元、555元、465元。
(二)提高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
将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19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17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1元、19元、17元。
提高每户家庭的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285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255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22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315元、285元、255元。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年
公租房是我国政府为解决有住房困难的就业职工及其他群体所提供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法律依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